【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續討論“道路交通法”法案,法案建議,每名駕駛員都有十二分初始分值,當被扣減六分將禁止駕駛三個月;當被扣減至零分,則禁止駕駛六個月。法案並建議,有關駕駛者被扣減至少五分後,可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如成績合格可獲增加三分,但該課程限制每兩年參加一次。
李靜儀會後表示,法案第八十六條建議,“當駕駛員的分值被扣減至一分或多於一分但少於七分,禁止駕駛三個月”,即扣減六分就停牌三個月;當駕駛員的分值被扣減至零分,就禁止駕駛六個月。而且法案不像鄰近地區般設立清零制度。
李靜儀表示,委員會對扣分制有不同的意見,有議員不認同扣分制,有委員認為可設扣分制,但關注具體的適用範圍及操作,亦有議員建議設清零制度或加分機制,如有些地區每隔一或兩年,就會把扣減分數“清零”;亦有些地區的駕駛者如一段時間沒有觸犯任何交通違法,會有加分機制,從而鼓勵駕駛安全駕駛、不要違規。委員會並希望政府交代扣分制的立法取向及具體操作,以及引入扣分制後,對交警前線執法及法院司法訴訟產生的影響。另外,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的內容,是如同初期考牌的課程,抑或針對嚴重違規行為而設置的進修課程?冀政府再說明。
法案的第七條建議,如駕駛者不服從執法人員的命令,可被罰款六百元及扣減一分;第八條建議,如不遵守補充法規特別規定的禁止標誌者,可罰款六百元及扣減一分。李靜儀指出,政府曾介紹大約涉及十七個禁止標誌,但由於禁止標誌由補充法規訂定,因此委員會暫時不清晰詳細內容,冀政府作出說明,包括過往違反禁止標誌的數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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