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新增旅行社與導遊、顧客、團員同第三人的關係條文,包括禁止旅行社向導遊收取利益、不得向顧客或團員收取額外費用,以及顧客可將合同讓予第三者,毋須取得旅行社同意,但需在出發日前至少3個工作日內通知旅行社,長途海上或空中旅程則是5個工作日。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委員會關注是否需要大家協商,若毋須經旅行社同意會否不利旅行社。 法案引入顧客可隨時解除合同的條文,有委員關注返還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擔心對旅行社不公道。另外,委員會關注聘請小語種外僱導遊的規範,若導遊精通多種語言,能否帶不同語種的旅行團。 至於法案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如何界定,以及低於多少為觸犯法律。(何霆軒 黃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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