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全體會議細則性通過《就職宣誓法》修訂案。法案將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納入《就職宣誓法》中作為宣誓主體,列明有關人士於就職時須作宣誓,並增訂相應誓詞。同時,考慮到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人數較多,增訂該等人士以簽署書面聲明方式作出宣誓。此外,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
法案爭議不大,議員林宇滔關注法案中“拒絕宣誓”條文,儘管立法原意只是針對蓄意拒絕宣誓或故意不按法律規定宣誓的情況,倘出現不存在意圖違反法律的情況或行為時,則不構成拒絕宣誓,但希望政府明確立場,萬一宣誓口誤出錯時的處理方式。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強調故意與否可以分辨,若純粹因緊張口誤,非故意作出不準確、不完整、不莊重宣誓的情況,可由監誓人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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