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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旅社導遊法:禁向導遊顧客收取額外款項

2024-05-21 17:17




【澳門日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完成《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的首輪細則性審議,將向政府提交法案的問題清單。為打擊及規管“零團費”旅行團,法案建議禁止地接社就提供的服務收取低於成本價格。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如何認定成本價格,以及低於多少為觸犯法律。 陳澤武、林倫偉會後總結表示,法案新引入旅行社與導遊、顧客、團員和第三人的關係條文,包括禁止旅行社向導遊收取利益和向顧客或團員收取額外款項,以及顧客可將合同讓與第三人,毋須取得旅行社同意,但需要最遲於預訂出發日之前至少三個工作日通知旅行社,而屬於長途海上或空中旅程,則增至五個工作日。陳澤武稱,委員會關注是否需要大家協商,若毋須經旅行社同意會否不利旅行社。 法案引入旅程中對顧客的援助,建議如因不可歸責於顧客的原因而導致顧客不能完成旅程,旅行社須向顧客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讓其返回出發地或抵達目的地,但無須承擔顧客的住宿費用或其它負擔。委員會關注什麼情況屬不可歸責顧客,而“一切必要援助”及“其它負擔”包括哪些? 法案建議顧客可隨時解除合同條文,而旅行社須返還顧客已繳付的款項,但可扣除因開始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合理負擔,尤其因作出預訂已不能取消而產生的負擔,以及金額不超過顧客已繳總額百分之十五的已提供服務費。有委員關注會否對旅行社不公道,以及希望政府解釋返還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 在缺乏精通特定外語的本地導遊或該等導遊不足情況下,根據外僱法獲許可在澳門以具期限的聘用方式提供導遊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如具法定學歷,亦可從事導遊職業。陳澤武稱,委員會關注特定外語導遊的輸入標準,舉例俄語導遊是否須由俄羅斯籍人士擔任?若精通俄語的中國籍導遊能否帶俄語團以外的其它語種旅行團?會否涉及過界工作? 此外,法案建議導遊在履行職務時須佩戴導遊證,並須置於易識別其身份的顯眼處,否則可罰兩萬元。有委員認為罰則過重,希望政府交代立法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