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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售貨員判囚年半緩刑五年

2015-10-21 06:30

    去年同安街私家車倒後撞斃女子案重審

    女售貨員判囚年半緩刑五年

    【本報消息】一名女途人去年在同安街橫過馬路時,被倒後的私家車撞倒捲入車底,命喪輪下,遺下一名未成年兒子。肇事女司機早前被初級法院裁定過失殺人罪名成立,判監兩年。被吿不服上訴,中級法院決定將案件發還初院重審。初院經審理後昨日改判女司機入獄一年六個月,緩刑五年,緩刑條件是每月須向此案存放五千元,以便死者兒子成年時提取。

    被吿負全部責任

    被告姓陳,廿五歲,現為售貨員。死者姓陳,逾四十歲。

    案情顯示,去年三月二日晚上十時許,陳女駕駛私家車至新勝街與同安街交界,擬倒後駛入同安街以便停車等候車位,沒有察覺陳女在車尾橫過馬路,將其撞倒捲入車底,再被車輾過。路人聽到撞擊聲及慘叫聲前往協助,被告方停車察看,由乘客報警求助。

    原審法院裁定被告一項過失殺人罪名成立,判監兩年,禁止駕駛兩年。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將案件發還初院重審。

    初院仍認定所有已證事實,被告當時沒有足夠謹慎,應為事件負起全部過錯責任,裁定其觸犯一項過失殺人罪。

    每月須存款五千

    量刑方面,法官考慮被告重審前及期間,已分別向死者的丈夫、兒子及胞妹支付了一定款項,且在是次庭審不再將責任推卸到死者身上,而是接納自己的過錯行為,感到內疚及歉意。案件的量刑起點為一年一個月徒刑,法官決定判處被告入獄一年六個月,緩刑五年,附帶每月向此案存放五千元的條件,但祇視作慰問性質,不妨礙死者家屬行使民事求償權,也不應從中作抵銷或扣除。另外被告須禁止駕駛兩年。

    民事賠償方面,由於死者的繼承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正式的民事賠償請求,據死者的胞妹表示,死者丈夫對此事不聞不問,兒子亦交福利機關照顧,在不知道繼承人的意願下,法院不處理,留待家屬日後循其他途徑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