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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期劃清社團工作界線

2015-10-25 06:31

賀一誠

    賀一誠認同優化立會選舉法

    選舉期劃清社團工作界線

    二○一七年第六屆立法會選舉距今不足兩年,過去甚囂塵上的賄選傳聞、偷步宣傳等不規則行為將越演越烈,抑或有所收斂?立法會主席賀一誠直言《立法會選舉法》大有優化的空間,包括社會質疑候選人以社團角色“買票”行為,主張要對選舉期內的社團工作設定清晰界線,明確何謂正常的社團行為,減少灰色地帶。

    賀一誠對檢察院早前建議設立獎金制度鼓勵市民舉報賄選行為,並不支持,認為提升公民意識更加重要。

    修法疑問多

    第五屆立法會議員於二○一三年誕生,但根據其結果作為修訂選舉法參考的選舉報告至今仍未公佈。廉署早前表示,月底前會就《立法會選舉法》的打擊賄選內容向行政法務司司長提交建議,公開諮詢計劃明年初進行,可否趕及二○一七年選舉前完成修法,疑問不少。修法內容和方向如何,社會知悉的更少。

    初級法院早前判處兩名民衆建澳聯盟會員在是屆選舉中涉嫌安排免費餐飲而賄選罪成。小城居民對選舉期間的奇招和選民着數,包括家鄉禮品包、內地旅行團、會慶敬老大排筵席,甚至“酒樓門口大疊五百文”事件絕不陌生。如何區分社團行為抑或買票種票,最終有礙打擊效力,也影響結果公平公正。

    不支持獎金

    立法會“一哥”賀一誠亦稱,未見到政府提交的修法文本前,暫不知道內容重點。但經過兩年前一役,認同“選舉法”不少地方都有優化空間,包括受到不少質疑的“買票”行為,理應透過法律清晰正常 / 非正常行為的界線,避免不必要的猜測和誤會,對候選人比較公平。直言社團行為與競選宣傳有重疊模糊的情況確實存在,因此更應劃清界線,加以區分,“社團工作是持久恆常,但全世界的選舉都有期限,選舉期間社團工作就要有界線。何為迴避、何為參與選舉,新‘選舉法’應該優化和清晰界定。”對於有意見認為目前兩個星期的宣傳期不足,以致“偷步”問題嚴重,建議延長至四個星期,賀稱主要看政府取態。

    賀一誠亦表態不支持設立檢舉賄選獎金制度,直言檢舉違反“選舉法”的行為是公民應有的責任,“一個有公民意識的人,唔會因為獎金而決定係咪舉報。”與其設立獎勵金,不如提高公民整體意識比較實際,提醒大家珍惜手中的一票,選到心目中議員為自己發聲。

    難一步到位

    他強調,每一次選舉都有新狀況,冀“一次過修改”就能杜絕所有問題太理想化,相信修訂要切合社會發展,逐步而行。

    本報記者 樊越欣 岑慧琪 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