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債務追討

2015-10-26 06:30

    債務追討

    欠債不還,債權人如要循法律途徑追討債務,應向法院以提起民事訴訟(俗稱打官司)的方式追討。但是,因應債務是否具爭議、金額多少、有否借據等情況不同,追討程序亦不同。對於具爭議的債務,例如金額不確定、債務人否認債務、沒有借據等,債權人應以宣告之訴(訴訟分為宣告之訴及執行之訴兩大類)追討債務。相反,如果債務明確且具執行依據(例如具有經“認筆跡”的借據),則債權人可向法院直接提起執行之訴。

    追討具爭議的債務

    追討具爭議的債務,視乎債務金額是否超過五萬元,採用的程序不同,且決定是否須委託律師。

    如果追討債務的金額超過五萬元,須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典》規定,該訴訟以普通宣告訴訟程序中的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原告須向初級法院提交起訴狀,該起訴狀一般由律師填寫。如果起訴狀沒有任何須被駁回或補正的理由,法院將展開一連串訴訟行為,例如法官傳喚被告、被告答辯及提出倘有的反訴、辯論及審判,到最後作出判決等。

    如果追討債務的金額不超過五萬元,可以經由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俗稱“小額錢債法庭”)審理。輕微案件訴訟程序,不必委託律師及繳付預付金,只要填妥表格,再將起訴狀提交初級法院,由法院排期審理及作出判決。有關起訴狀,可以填寫由初級法院所提供的表格或自行書寫。除填妥起訴狀外,如有證人,亦應指出證人的身份資料;如有書面證據,應將文件附於起訴狀一併提交。由於輕微案件的利益值不可超過五萬元,所以,對該判決不可以提起上訴。

    追討具執行依據的債務

    如果追討的債務明確且具執行依據,債權人可向法院直接提起執行之訴,由法院採取措施,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典》,具執行依據的債務包括有:(一)給付判決;(二)經公證員作成或認證且確認債務的文件;(三)經債務人簽名並註明履行債務方式的私文書等。

    (一)給付判決。債權人、債務人就債務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訴訟,由法院作出判決後,該債務即成為確定且具執行依據的債務,該法院判決就是執行依據。對於法院的判決,債務人應自願履行,償還債務。不過,如果債務人不自願履行判決,債權人便可憑該法院判決,直接向法院提起執行之訴。

    (二)經公證員作成或認證且確認債務的文件。例如甲向乙借款,雙方在公證署簽訂借款合同,並由公證員認定簽名(俗稱“認筆跡”)。那麼,倘若日後甲到期不還款,則乙可以憑藉該份已認筆跡的借款合同,直接向法院提起執行之訴,強制執行甲的財產。該份已認筆跡的借款合同就是執行依據。

    (三)經債務人簽名並註明履行債務方式的私文書。例如丙向丁借款,並在協議上寫明,到期丙向丁支付一定金額。雖然該協議沒有經由公證員“認筆跡”,但丙已在協議上簽名確認。同上,倘若日後丙到期不還款,該份協議就可以成為執行依據,丁可以憑着該協議,直接向法院提起執行之訴,強制執行丙的財產。

    提起執行之訴,案件的利益值(即須被執行的債務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原則上無須委託律師代理。不過,如果案件的利益值超過五萬元,且有人提出異議或按宣告訴訟程序的步驟進行其他程序,則須委託律師代理。

    提起執行之訴後,法院經審理,或會透過查封財產、變賣財產等措施,務求令債務人切實履行債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事訴訟法典》第11、74、677及1285條,《民法典》第807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水坑尾街162號公共行政大樓17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法務局供稿)

澳門日報新聞



關注CyberC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