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樓盤「海一居」事件引發社會爭議,普遍認為發展商獲批地25年都不發展,責在發展商,故有意見認為政府應依法收回土地。議員區錦新昨日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時表示,不論新舊《土地法》都規定土地批租期是25年,若批租期未完成發展,即土地未成功由臨時批給轉為確定批給,土地必須收回。
他對堅持按《土地法》收地,提出兩個意見,一是以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新批給發展商,讓其延續原來發展計劃及履行樓花合約;另一主張是政府收回土地後,加快開展有條件公開競投,規定任何透過競投取得土地者須按原有項目計劃發展,並承擔履行已有的樓花合約。
區錦新認為,透過有條件公開競投,重批「海天居」土地,既符合法律規則,亦最有利已買樓花小業主取得所購單位,因法律上已有機制處理此問題時,就應按法律辦事,以建立制度,避免遇事失措,急急胡亂修法或不依法辦事,動搖法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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