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引介法案稱,特區政府有必要修訂及完善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配合本澳現況。(袁金秀攝)
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一般性通過《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及《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議員普遍支持立法,認為可更好規範大廈管理,漏洞過往堵塞,但有議員關注如何避免「一廈兩管」,以及質疑張貼召集書,代替寄掛號信召集業主會議的效力及作用等問題。
房屋局局長楊錦華昨日表示,日後任何大廈要選舉管委會、或有人員替換及罷免,必須向房屋局申請召集證明,過程中若出現有幾批人「爭做」管委會,當局將按申請次序、召集人合法性等發出召集證明,並按照程序選出管委會,整個過程若符合法律規定,房屋局將認定其為合法管委會。
有議員關注,法案將源自《民法典》有關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制度,以單行法形式規範,會否對原《民法典》造成影響。法改局表示,大廈管理工作涉千家萬戶,規則較瑣碎,故暫以單行立法較合適,同時新法引入房屋局公權力,適宜將部分內容抽離;另外,法案規定除張貼告示外,管委會亦可用其他方式通知業主,若有人惡意撕走告示,可循刑事程序處理。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法案時稱,有關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制度生效已十多年,從未修改,相關法律制度亦出現新的問題及爭議,政府有必要修訂及完善樓宇共同部分管理法律,配合澳門現實狀況。
會議上亦一般性通過《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議員何潤生認為,向有關公司發出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准照條件較寬鬆,質疑公司資本金額不少於25萬元是否過低;就物管公司及小業主權利及義務,法案建議雙方須以書面合同方式訂立,希望當局可規範合同內容,保障小業主權益。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回應稱,相關問題可在小組會討論時再探討;而合同內容由雙方自訂,政府不宜干涉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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