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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需持牌三年一續

2015-10-27 06:30

大廈保安、清潔工明年一月一日實施最低工資,管 理公司質素受關注。

羅立文

    大廈分層管理商業法案一般性通過

    物管公司需持牌三年一續

    【本報消息】千呼萬喚的《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昨獲廿九位出席立法會全體會議議員一致支持,一般性通過。未來經營者必須有營業准照,有效期三年,公司資本不得少於廿五萬元。

    “分層大樓管理法”及“物管商業法”是明年一月一日生效的最低工資的配套性法律,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昨在“物管商業法”法案引介中明言,政府冀立法改善樓宇管理、市民居住環境,減少因樓宇管理問題所產生的紛爭。法案重點包括,任何有意從事物業管理相關業務的實體必須有牌,有效期為三年,可續期但不得轉讓。發牌及續期要件包括已有擔保、無欠特區債務等。法案設有相應罰則,屬行政違法,相關發牌及監察由房屋局負責。罰款由二千元至五十萬元,另因應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行為人的錯誤程度,可處一個月至一年禁止從事大廈物管業務的附加處罰。

    臨時牌利過渡

    為確保分層建築物管理工作的專業性,法案建議管理企業至少聘有一名對相關範疇具一定知識的技術主管,至少具高中學歷、修讀勞工局相關課程並合格。管理企業必須以書面合同方式,與分層建築物所有人訂立權利與義務,讓雙方清楚了解服務內容,否則會受罰。管理企業在法律生效之日起的三年內,要依法召集大廈業主開所有人大會的首次會議,否則又會被罰。法案同時設過渡條文,讓部分未能完全符合法案規定要件,但正從事大廈管理業務者申請臨時牌。

    議員何潤生指法案的發牌較寬鬆,雖至少要廿五萬資本,卻無分級制,希望小組細則性討論時,再探討階梯式遞進資本額的制度,管理多單位的企業要求應提高。另管理公司與小業主的合同當中,應有更多保障小業主的規定。羅司解釋,合同由管理公司、小業主共訂,屬私人事務,政府不應干預太多。公司資本額則可再討論。立法會副主席林香生提到,若法案原裝通過,現有多少企業不合格?羅司未有正面回應,僅稱法案已有過渡條文,暫不達標公司可獲發臨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