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保安與警橫琴校區協助偷渡
“屈蛇”入境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治安警員與澳大橫琴校區保安員裡應外合,利用校區開闢偷渡新通道,協助一名賭客“屈蛇”入境,提供酒店住宿服務。兩人去年各被初級法院判處入獄八年三個月及五年九個月,他們俱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惟遭到駁回,維持原判。
偷渡費用六千人幣
案情顯示,二○一三年八月,現年二十六歲的利姓警員結識了在澳門大學橫琴校區任職保安員的李某(三十歲),兩人夥同其他人士透過微信招攬欲偷渡來澳的客人,為其提供以快艇或不法買關的方式非法進出珠海、澳門兩地。
同年十一月初,利某的一名朋友打算來澳賭博,因無法以旅遊證件進入澳門,其於是吩咐李某安排及聯絡船隻協助其朋友偷渡來澳,並順利於十一月五日進入澳門,其後利某安排友人入住酒店。是次偷渡費用為六千元人民幣,兩名被告賺取碼佣約為一萬港元。
初級法院去年十一月裁定利某及李某觸犯一項加重協助罪及加重收留罪,分別被判囚八年三個月及五年九個月。
構成共同犯罪關係
中級法院合議庭不認同首被告“完全及毫無保留”自認,以及因被騙而背負一百萬港元銀行貨款的特別減輕刑罰理由,還指出其身為保安部隊成員,犯罪具有加重情節,必然影響適用刑罰之特別減輕的考慮,因此認為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被告對原審法院裁定其構成收留罪提出爭辯,然而,原審判決中已證實兩名被告之間存在分工與合作,毫無疑問二人構成共同犯罪的關係,因此合議庭認同原審法院裁定二人為共同正犯的觀點。
另外,對於第二被告認為應該適用刑罰之特別減輕,合議庭亦沒有採納其提出的“沒有因犯罪行為而得益”、“因女兒生病而感到焦慮”等理由。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兩名被告上訴理由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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