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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管理制度一般性通過

2015-10-28 06:30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法案適度引入公權力介入,凡涉及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和罷免的會議須獲由房屋局發出的證明書後方可召集,解決一廈多個業主會的情況。
立法會昨召開全體大會,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引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陳海帆引介時指出,有關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制度生效已逾十多年,中間沒有修改,隨著澳門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到樓宇管理,而針對現行規範樓宇共同部分管理的法律制度亦出現了新的問題及爭議。為配合社會及經濟發展,解決民生問題,特區政府有必要修訂及完善樓宇共同部分管理的法律制度,配合澳門的現實狀況。
法案包括十三大方向的建議,將規範於《民法典》內關於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抽離《民法典》,以單行法的形式作出規範。同時容許房屋局適度介入私人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事務,凡涉及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和罷免的會議須獲由房屋局發出的證明後,方可召集,並簡化召集手續,以張貼召集書的形式代替現行法律規定寄掛號信的形式進行召集。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大會進行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或罷免事宜的會議錄應在會議舉行後十五日內存放於房屋局。未獲發出房屋局的證明或沒有將已發出的證明與會議的召集書一併張貼的情況下,在會議上所進行有關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和罷免的決議無效。又引入了以調解解決管理爭議的機制。就涉及分層建築物所有人議決權限的事項、召集書應附同的文件、意定代理文書的準備及核實、出席登記、會議主席的選舉、賦予票數的標準及會議錄的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另明確規定所有人大會第一次會議的必要議程,包括選舉管理機關成員、通過年度開支預算、通過管理機關的名稱、通過分層建築物的首個規章或通過有關制定及通過規章的程序,以及通過為共同部分訂立火災保險合同的金額。
法案還建議,調整通過決議所需的份額。涉及一般事宜時,如樓宇的單位數目相當於或多於五十個,份額至少須占樓宇總值的百分之十;如樓宇的單位數目少於五十個,份額至少須占樓宇總值的百分之二十。就部分較為重要的事宜則訂定較高的決議通過比例,例如涉及管理機關成員的罷免、通過由共同儲備基金承擔的開支,份額須至少占樓宇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五;如屬給予和廢止裝設招牌或廣告的許可等,則須占超過樓宇總值一半。亦釐清管理機關與提供樓宇管理服務公司的關係及權責,管理機關的執行機關只是提供大廈管理服務的公司,只是服務提供者。
就共同儲備基金及特別基金的設立與管理,法案也進行規範,以分別應付非預見性開支及未來可能超出預算金額的開支等。法案建議於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生效三年後作出檢討。
法案建議分層建築物的所有人大會進行管理機關成員的選舉、替補或罷免事宜需先獲房屋局發出的證明。數名議員關注到,這是否能解決一廈出現兩個或多個管理機關情況。房屋局局長楊錦華指,局方會按委員會的申請次序發出召會議證明,管理機關需於十五日內將會議案存放於房屋局,明確只有一個委管理機關。管理機關成員的罷免、通過由共同儲備基金承擔的開支,須至少占樓宇總值的百分之二十五份額可向房屋局申請證明,但首個管理機關僅需百分之十業主通過已有召開選舉,由份額上的不同,解決一廈出現兩個或多個管理機關情況。
另有議員關注到,以單行法方式處理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會否與新《經屋法》有抵觸,經屋的大廈管理兩法是否函接?法務局代表回應,在《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諮詢時,有意見認為抽出相關部份立法,能更具靈活性和便於日後修法,認為這做法較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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