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則核准後改則花一年
漁翁街項目遲刊批示有因
漁翁街工廈活化項目的建築計劃(俗稱“草則”)早於前年底核准,但時隔兩年才刊登批示公佈溢價金,引發“質疑”。工務局回覆“批兩年”疑問時解釋,因承批人請求按建築計劃修改批給合同,政府經“聽意見、修合同、交溢價金、批合同”等層層法定程序,故至今年才刊登批示。
三百平方米劃街道
工務局表示,該項目的建築計劃於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被核准,其後承批公司於同年十二月二日提出,按上述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的請求。該個案隨即開展系列程序,包括聽取經濟局意見、制訂新合同擬本等。至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承批公司接納該擬本。換言之,承批人由提出改合同至接納合同擬本花了約一年時間。
其後,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委員會於今年二月十二日的會議中同意批准相關申請。行政長官於四月十五日根據工務局及土委會建議,批准修改合同。承批公司於今年五月十九日接納合同,並繳付溢價金。待完成所有程序後,政府刊登相關土地的批示,分別是四十一/二○一五號及一○三/二○一五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翻查批示,修改合同主因有三百多平方米地塊歸入公產作公共街道,故申請更改批地面積由三千一百多平方米改為二千七百多平方米。
搭上舊溢價金尾車
該漁翁街項目的“草則”早於現行溢價金標準生效前核准,成功搭到“尾班車”,故按“舊標準”三二八/二○一一號行政長官批示計算溢價金,繳交六千三百多萬元溢價金,但因改合同而今年先繳交首期溢價金二千五百萬元,剩餘金額則分四期交,每半年一期,每期交一千多萬元,即最快後年才還完。按照年年通脹計算,溢價金至今先交,都算“賺到”。
據資料,該漁翁街項目將興建兩座三十一層高住宅,包括四層地庫、游泳池及會所等設施。發展商需還給政府十八個車位及一個三千多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單位作社會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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