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昨高調召開記者會,指在登陸本澳之前,已徵詢本地法律界人士的意見,並作出深入研究及調查,認為可行才付諸實行,同時,強調透過旅行社及司機提供「叫車」服務,亦符合本澳的法律規定。
其中,該公司北亞區總經理Sam Gellman表示,現時澳門沒法例限制企業使用應用程式招徠乘客,正如沒有法例限制酒店利用預定程式招徠顧客一樣。他強調,該公司會全力捍衛與其合作、且已領有合法牌照的旅行社,繼續營運Uber。
究竟Uber委託本澳持牌旅行社,並向客人提供接載服務,有否違法?至目前為止,仍有爭辯空間,可謂意見不一。立法會議員李靜儀日前表示,現時社會有很多不同類型性質出租車輛提供服務,如果法例不清晰界定,單單以現時「白牌車」或違反接載性質,去拘捕司機的話,但對其他情況又沒 有清晰界定,會造成一定的混亂。
李靜儀同時引用當局《道路交通規章》第52條(註冊之申請)第14規定,車輛如被用於提供有別於獲許可或註冊用途且有報酬之服務(即俗稱「白牌車」),可向車輛駕駛員科處罰款澳門幣30,000元,但Uber司機不是在街兜客,亦沒主動認識客人,而是根據公司指示接載客人,以過往一宗「白牌車」敗訴案例中,我們可見當中理據是司機根據公司指示接載客人。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其實澳門法律對接載乘客服務是有明確規定,如牽涉旅行社接載旅客及滿足「旅遊」目的,固然不屬違規經營,但撇開Uber服務,若接載乘客目的屬於上、下班等「旅遊」以外性質,則可被視為違法。
無疑,本澳目前不少法律出現滯後情況,當中修法過程之緩慢,已引致一些法律規定出現不合時宜的情況,部分公司亦趁這空間挑戰法律,而慢慢造成連綿的爭辯來。
歸根究底,市民最希望是改善的士服務,解決過往的士予人「搭車難」問題,Uber無疑給了我們一份衝擊與盼望,但亦難保Uber日後出現「Call了唔覆」或服務差等問題,政府目前一方面修改《的士規章》,望加重違規司機的處罰,也為可提供電召、手機應用程式「叫車」的特別的士服務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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