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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交管局原局長判無期

2015-11-07 06:30

宋建國被帶進法庭受審(資料圖片)

    京交管局原局長判無期

    【中新社北京六日電】原北京市交管局局長宋建國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京牌機動車號牌時,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好處費二千三百九十餘萬元人民幣。此案六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宋建國無期徒刑。

    非法收受財物

    檢方指控,二○○四年至二○一四年四月間,宋建國利用其先後擔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長、北京市交管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別為北京新月聯合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北京馬橋神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郭某等人在辦理“京A”機動車號牌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二千三百九十餘萬元。

    今年五月二十五日,宋建國在一中院受審時,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表示認可,但對其中一項涉及一千五百三十萬元的指控提出異議。他認為,這筆錢是通過朋友賣畫所分利潤,不存在行賄和受賄。

    法院經審理,對檢方指控宋建國的所有犯罪事實都予以認可,法院因此作出判處其無期徒刑的判決。

    其子判囚20年

    此前,宋建國之子宋喆因貪污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獲刑。經查,宋建國之子宋喆利用其父職權、地位,為他人辦理“京A”車牌,並為多家企業承攬市交管局採購項目提供幫助,收受各種好處費一千二百五十六餘萬元。此外,宋喆還利用擔任北京市刑偵總隊六支隊五中隊副隊長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將辦案中扣押的一輛保時捷卡宴變賣,並將變賣車款據為己有。

    法院審理認為,宋喆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宋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牟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其行為已經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法院一審判處宋喆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二百萬元。一審宣判後,宋喆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請求,要求改判其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