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四警列旁觀者難理解
中院:原審判決錯誤須重審
【本報消息】四名三區治安警涉毆打拘留犯致死案,原審法院沒證實四人毆打被害人,以他們在場卻沒盡警察義務救援,最終導致被害人被打至傷重死亡入罪。中級法院認為受害人在警察局的偵查室受到嚴重毆打後致死,卻查不出毆打的是哪人,讓人難以理解。認為原審法院在事實方面存在明顯錯誤,決定撤銷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發回卷宗,由新的合議庭重新審判整個訴訟標的。
上訴誤解判決依據
四名警員、特區政府及被害人家屬均不服原審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今年三月中院判決,四名警員的上訴部分,中院指上訴人將結論性事實翻譯成葡文時出錯,錯誤地理解原審法院是以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透過作為方式判處四名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證實被告毆打或參與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而是在證實其在場的前提下,基於其等作為治安警員有保護市民的義務,判處被告以不作為的方式觸犯被控的罪名成立,故上訴人主張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上訴人亦質疑原審法院自由心證。中院指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也是不能跨越的鴻溝。法官也是人,也是主觀的人,中院不能以他們的自由心證取代原審法院的自由心證,但上訴法院只要發現並確認一般人都可以發現的錯誤,可以使這個事實審理無效。
案件易得共犯結論
中院指本案的事實審理讓人難以理解。綜合卷宗所有證據、原審法院的分析,一方面可以肯定在被害人被毆打並最後致死的“偵查組辦公室內”,四名被告進入裡面並停留了相當時間,至少可以得出四名被告的其中一人或以上參與毆打被害人的結論;另方面根據受害人受傷的部位及被不同種類的工具毆打的情況,不可能只有一個人毆打,也不可能在沒有多人制服受害人的情況下進行。原審法院只得出四名被告是旁觀者的結論,與事實可以得出四人為共犯的結論相違背。
中院特別指出,“本案的刑事偵查階段,讓人遺憾的是沒有深入查出被害人是被哪個手銬銬着,是被哪些工具毆打,被害人身上倘有他人的DNA痕跡,甚至沒有調查踢在被害人臉部的鞋印出自哪隻鞋。”
中院認為沒必要審理特區政府的中間上訴。另因受到阻礙,不審理輔助人的上訴及被告提出的其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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