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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駛過街口須謹慎減速

2015-11-10 06:30

    司機按警指揮行車交匯處撞車傷人罪成

    中院:駛過街口須謹慎減速

    【本報消息】一名駕駛者依警員指示向前行車,但當駛至交匯處時與左方來車相撞,致對方受傷,被裁定過失傷人罪成,其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中院指一般人自然會相信警員的指揮,但在任何道路交匯處,駕駛者仍須遵守謹慎和減速義務,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無遵守“讓左原則”

    案情顯示,二○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約九時,任職賭廳公關的被告駕駛汽車至賈伯樂提督街與高士德大馬路交界處附近,因前方交通燈訊號為紅燈,將車輛停下。此時警員在場疏導交通,其在警員指示下向前行駛,當駛至高士德大馬路與賈伯樂提督街交界處時,沒有注意左方高士德大馬路行車天橋上的來車,與被害人所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使其右上臂瘀傷及右手肘擦傷。

    初級法院認定被告沒遵守“讓左原則”而釀成事故,裁定其一項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成,科處一百○五日罰金,每日罰金一百元,合共一萬○五百元,須禁止駕駛四個月。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駐中院的助理檢察長認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認為上訴人的行為符合正常駕駛者反應,在信任有權限執法者命令通行的前提下,其即使在肇事點沒有察看過左方來車,亦符合正常駕駛者判斷與行車規則,建議開釋上訴人,或將案件發回重審。

    交警命令為最優先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道路交通法》第九條規定關於交通規則、交通訊號以及命令的等級,以指揮交通的人員的命令為最優先。

    在該案中,上訴人的車輛於紅燈前停候,當時指揮交通的治安警員在截停另一方車輛後,示意其繼續向前行駛。在此情況下,合議庭認為一般人自然會相信警員的指揮,是在確保前方行駛安全的狀態下才作出命令。

    然而合議庭強調,即使如此,在通過任何的交通交匯處時,上訴人仍須遵守《道路交通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二條有關謹慎駕駛和減速通過的義務。

    該案的上訴人在駕駛通過時明顯欠缺謹慎,理應預計到天橋的車輛是在綠燈的情況下來,但其並未有理會。因此上訴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有意識的過失,儘管被害人對此同樣可能存有過失,但不影響法院依照事實確定上訴人的過失行為。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