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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監督察判囚上訴被駁回

2015-11-11 06:30

    抗拒廉署人員邀助查噬咬批肘

    博監督察判囚上訴被駁回

    【本報消息】博監局督察抗拒及脅迫廉署人員的初步偵訊工作,被初院判處一年徒刑,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早前被駁回,維持原判。

    案情顯示,二○○七年三月十九日上午約十一時半,四名廉署人員到被告的住所,要求其前往廉署協助調查。當在門外向單位內的被告表明身份後,被告拒絕合作,未幾,更打開門欲離開。四名廉署人員阻攔,其中二人遭被告批肘,以致分別撞向鐵門及倒地,一人被咬傷,並被推撞至牆邊。其後接報趕至支援的一名廉署人員,亦遭被告多次批肘撞擊胸部。

    判囚一年上訴中院

    被告是博監局督察,庭審時拒認罪,聲稱案發後才知對方為廉署人員。初院合議庭經審理後不採信被告解釋,裁定其觸犯一項抗拒及脅迫罪,判囚一年。

    被告向中級法院的上訴中,指廉署人員當日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強行帶他回廉署,而不是先以電話通知,非法拘留他,所以作出正當防衛。中院合議庭一一駁回其上訴理由,還直指應先以電話通知助查的問題,實是無中生有,廉署人員依法可因應具體情況決定採取哪一種通知方式。

    中院還指出,上訴人當日的行徑已構成抗拒罪,在現行犯狀態下,廉署人員當然可以決定上前制服他,甚至人人得而拘之。

    官指被告顛倒是非

    中院指廉署人員當日對上訴人所採取的任何行為,均屬合法。上訴人把其非法抗拒廉署人員對其依法執法的行為,說成正當防衛,實在是顛倒是非。上訴人是罪有應得,上訴庭不得改判其無罪。

    量刑方面,合議庭指對上訴人處一年徒刑屬合理,並認為由於上訴人並沒有承認被起訴的犯罪事實、其犯罪具體情節惡劣,加上本澳極之有需要預防他人犯上同類罪行,所以緩刑不能達到處罰的目的,決定維持原判。

    第一助審法官作表決聲明,表示認同維持上訴人有罪判決的裁決,但考慮到上訴人為初犯,應可將對其判處的徒刑緩期兩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