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越號”船長殺人罪成判無期
【中新社首爾十二日電】韓國大法院十二日對“世越號”船長李某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二審判處結果,判處李某無期徒刑,殺人罪名成立。
沉船案的最大爭議在於船員們是否犯有殺人罪。一審法庭認為證據不足以認定李某殺人罪,因此以遺棄致死傷罪、違反船員法罪判處其三十六年有期徒刑。二審中,法院認為船長逃離“世越號”時船內廣播仍在要求乘客原地待命,其在明知四百餘名乘客會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在救援的黃金時間沒有採取任何措施,因此認定李某“不作為殺人罪名”成立。
韓聯社消息稱,在二審中,包括輪機長在內的其他三名船員的刑期由一審的十五至三十年縮短到七至十二年。終審中,法院認為檢方對這三名船員的不作為故意殺人罪名指控不成立,祗認定他們犯有遺棄致死罪,並維持二審判決。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載有四百七十六人的“世越號”客輪在韓國全羅南道珍島郡屏風島以北海域意外進水並最終沉沒,事故造成近三百人遇難,遇難者多為中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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