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揭發月票超額
罰款最高廿五萬
【本報訊】繼早前有公共停車場管理公司被揭發私自出租車位,交通事務局經巡查再發現有十六個公共停車場出現違規情況,包括月票超額最多一倍,超額數量由一個至一百多個不等,共計涉逾四百個車位、部份時鐘車位未刪除留用車位標示、非固定月票持有人沒有按規定於車輛張貼月票識別證及有駕駛者濫泊等。當中十一個月票超額的停車場涉及四間管理公司,將被罰款最高二十五萬元,並需於年底前作出糾正。
被發現違規的十六個公共停車場,其中出現超額月票的十一個公共停車場分別是
栢港停車場、栢景停車場、栢威停車場、栢佳停車場、栢蕙停車場、栢麗停車場、栢力停車場、栢樂停車場、栢湖停車場、祐漢公園停車場、污水處理站停車場。超額月票由一個至一百二十六個,合共涉及四百一十六個私家車泊位和二十個電單車泊位。
交通事務局稱,超額出租月票位的停車場共涉及四家管理公司,但當中存在短期合約,交局會釐清超額出租責任。並已要求管理公司於下月三十一日前糾正違規現象,超額月票位在收回後會變回時鐘車位。交局強調任何未經合法取得的月票,政府一概不會認可。
此外,巡查中亦發現有部份停車場沒有及時更新停車位標示,以致有部份時鐘車位仍存在留用車位識別,對公眾造成誤導;另有部份停車場非固定月票持有人沒有按照規定於車輛張貼月票識別證、有駕駛者濫泊及違規停泊於固定月票泊車位。
針對超過規章所訂定之月票額,交局將處罰停車場管理公司,罰款金額可達十萬元或二十五萬元。另外,謹提醒非專用車位月票使用人必須按規定在車輛上張貼月票識別證
泊車許可
,違者可被科處一百五十元罰款。至於濫泊,包括違規停泊於固定月票泊車位,交局已按照《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開展處理程序,並陸續移走相關車輛,以恢復有關泊車位予公眾使用;濫泊者除須繳付泊車費及移走和存放車輛的費用外,尚可被科處一百五十元罰款。
交通事務局局長林衍新表示,交局加強巡查公共停車場,至今已收回約一百八十個月票位,涉及超額月票位和自動放棄月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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