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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業務法續討論

2015-11-28 00:00

政府倡不發臨時牌

本報訊

立法會小組會昨續討論《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公司可申請臨時准照,有效期三年,之後再申請正式牌照。小組委員認為管理公司應盡快聘請技術主管,避免臨時牌期間,物業管理無法符合社會要求,政府亦同意此傾向,並提出縮短臨時牌照時效,甚至考慮不發臨時牌,直接發出正式牌照。委員會和政府暫時未有共識。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討論《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會議,法案建議法律公佈日起,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公司可申請臨時准照,有效期三年,之後再申請正式牌照,公司要有技術主管和擔保金。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議員認為法律由正式生效到獲正式牌照可能相隔幾年,管理公司應盡快聘請技術主管,若果管理公司聘請不了技術主管,大可提拔現有員工參與勞工局的技術主管培訓亦不難,至於籌備擔保金方面則可給予多點時間。
關翠杏指出,討論過程中發現有關臨時准照是在法律公佈之日起發出,當中可能涉及四、五年時間,這麼長的時間會引起問題,沒有辦法符合社會要求,在改善房地產業務,特別是管理技術上的要求。
關翠杏表示,政府亦同意此傾向,並提出縮短臨時牌照時效,甚至考慮不設臨時牌,在法律生效後直接發出正式牌照。政府認為法案在立法會討論和等待生效期間,業界已可做好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準備。委員會和政府暫時未有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