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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局正着手修訂規範建築物預留停車空間的法律制度

2015-12-01 06:30

為更好地配合社會發展需要,土地工務運輸局設立了工作小組,對規範建築物預留停車空間的法律制度(即第42/89/M號法令)展開檢視和修訂工作,目前已完成初步修訂方案並預計明年可進入立法程序。
現行法律規範有待細化
根據現行第42/89/M號法令規定,一般A級或以上的樓宇(即樓宇高度超過20.5米),每二百平方米的住宅總實用面積,須設置一個輕型車輛停車位;至於辦公室、商業、服務業及餐廳,則每一百平方米的實用面積就要設一個車位;工業及貨倉用途樓宇,每一千平方米就要提供一個車位,但預留作起卸貨物的區域則不列入計算範圍之內;其他場所如旅遊業場所的車位比例則按設有房間樓層或樓層部份的地面總實用面積作出相應規定。
上述法令實施至今已二十六年,對各類用途樓宇的停車位比例規範已跟不上社會發展的需要,例如法令對在本澳建設的樓宇設置停車場的規範未夠細化,只規定高層樓宇(A級或以上)必需按上述基準和條件設置停車場,M級(即樓宇高度少於等於20.5米、大於9米)及P級(即樓宇高度少於等於9米)的樓宇,包括住宅、商業、辦公室、學校等則沒有規定其必需設置停車場,而且在車位類型方面,法令亦僅規定需設置輕型車輛停車位,並無規定需設置電單車位以及校巴和旅遊巴等重型車輛的停車位。
修法增車位數回應需求
隨著社會經濟、人口不斷發展,和各類車輛的廣泛普及,社會對停車位的需求大增,在停車位不足的現實下,特區政府希望透過修改上述法律法規,增加各類樓宇設置停車位的數目和比例以回應社會需求,紓緩泊車難問題。
土地工務運輸局工作小組於今年年中啟動了針對第42/89/M號法令的檢視和修訂工作,經檢視相關法律條文後,主要提出了以下四方面的修訂建議,包括建議明確細分樓宇用途類別;因應住宅及商業樓宇細單位化,建議調整停車位比例計算基準,如改用按樓宇的建築面積,或單位的總面積,或縮少車位與樓宇面積比例等作為設置停車位比例的計算基準;建議細化車位類型,並將目前仍沿用的各類有關停車位設置的補充性指引、條例(如《酒店及娛樂場停車場的車位數量計算指引》及《教育機構停車位特別條例》等)納入法律規範內;以及因應倉儲式、分層式等停泊車系統的產生,建議引入針對此類機械式泊車系統的監管等。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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