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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

2015-12-02 00:00

早前,特區政府代表團出席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審議會議,會上亦報告了澳門特區的情況。

《禁止酷刑公約》全稱《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日在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並於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生效,促使各國採取措施避免酷刑,以及懲罰施虐者。現時,締約國已超過一百五十個。下周四(即十二月十日),也正是該公約通過三十一周年的紀念日。

《公約》規定每個人不應受到酷刑對待,而所謂「酷刑」,根據《公約》規定,由公職人員或官方人員親自施行,又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以獲取情報或供詞,又或以處罰、恐嚇、威脅、或歧視為目的,蓄意使他人的身體或精神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行為,就是酷刑。不過,如果該行為是由法律的裁判引起的,又或是法律的裁判所固有或附隨的,則不包括在內。

由於《公約》是一項原則性的規定,所以,各締約國都有義務採取立法、行政及司法等的措施,禁止酷刑及懲罰施虐者。《公約》規定,即使在特殊情況,例如戰爭狀態、戰爭威脅、政局不穩定或其他社會緊急狀態,也不得以此為由施行酷刑。此外,各締約國應保證,將酷刑定為犯罪,且按嚴重程度,加以適當懲處。

各締約國的義務還包括確保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對酷刑逼供的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作為追究施虐者時,則屬例外),以及當發現其管轄範圍內有人實施酷刑時,相關主管當局應立即進行公正調查。

為了監督各締約國履行公約的情況,聯合國按照《公約》的規定設立了反對酷刑委員會。委員會由十名具有高尚道德品格和被公認為具有處理人權事務的專家組成,他們由締約國選舉產生,且以個人身份任職。締約國有義務向委員會報告其履行《公約》的狀況。

回歸前,《公約》已在澳門適用,回歸後,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公約》繼續在澳門適用。此外,在澳門不同範疇的法律中,都有體現禁止酷刑的規定。例如《基本法》就規定了「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或予以非人道的對待」,以及規定了「澳門居民除其行為依照當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和應受懲處外,不受刑罰處罰」,換言之,即使某人觸犯法律,在執法人員偵查時,亦不可對行為人施以刑罰,甚至酷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基本法》、《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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