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物業管理業務法案,委員會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法案建議向現有物管公司發出最長 3年的臨時牌照,物管公司必須與大廈業主會簽署書面合同,亦是獲得正式牌照的條件之一。關翠杏稱,政府並構思規定 20年樓齡以下的物管公司要在 1年內與業主會簽約,20年至 30年樓齡在 2年內簽署,30年樓齡以上要在 3年內簽約。
關翠杏表示,由於召開業主會不是管理公司責任,政府曾建議增加條款,若管理公司盡一切可能召集業主開會仍未能召開,即默示有關合同生效。但立法會的法律顧問表明沒有這個空間,關翠杏稱,若法案新文本仍未能解決,委員會只能在意見書上註明法案具先天性缺憾,因沒有法例規定強制業主召開業主大會。 (周俊元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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