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賄選標準與否“最高檢”決定
【香港中通社七日電】台灣“法務部”常務次長謝榮盛今天表示,三十元新台幣賄選標準是由“最高檢察署”訂定,是否調整要尊重“最高檢察署”的意見與決定。
媒體報道,新北市瑞芳區新峰里里長當選人黃茂峻被控贈送一百二十元伴手禮行賄里民,基隆地檢署偵辦認為一百二十元不致影響選民投票意願,作出不起訴處分;但基隆地院民庭法官認為“法務部”曾訂定“三十元賄選門檻”,且台灣選風敗壞,認為賄風不可長,判黃當選無效。出現院檢不同調。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等相關草案,謝榮盛列席備詢會前受訪作了以上表示。
謝榮盛說,具體個案由檢察官決定,三十元是參考數據,最重要還是檢察官參考每個具體個案的認定。
被詢及三十元賄選標準因物價調漲是否太過嚴苛?謝榮盛說,這很難講,不能用物價高低來談,最重要是有沒有改變選民投票的意願。
他進一步說,三十元是“最高檢察署”訂定檢察官的參考標準,具體情形要由檢察官針對每一個案件具體的情形認定,“法務部”尊重檢察官的認定、也尊重法院的判決。
對於是否調整三十元賄選標準的門檻,謝榮盛說,可能要由“檢察總長”決定,標準由“最高檢察署”訂定,要不要調整,尊重“最高檢察署”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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