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無例外 前車誠可鑑
經過“三司會審”後,特區政府終於公佈全城矚目的“海一居”事件處理方案。本月廿五日之後,這塊批租期滿仍未利用發展的土地,將被政府依法宣告批給失效。儘管如此,事件並未落幕,發展商與政府、小業主與發展商之間,或將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
“海一居”事件有其歷史特殊性,年代久遠的議題要追溯到澳葡政府的批地用途,但澳門樓宇過去容許“遠期樓花”銷售,即發展商取得臨時批地後,即使只是爛地一塊,也可搶閘賣樓。直至一三年通過《土地法》及“樓花法”修改後,始整頓樓花買賣的亂象。但在新法通過前售賣的“尾班車樓花”埋藏下的危機,相信政府、社會始料不及。
要解決“海一居”事件,無法繞開當中的過錯誰屬。工務局於二○○六年批示,將“海一居”的地段修改為住宅用地,政府於去年八月才批出工程准照,中間耗時七年半。究竟是政府審批效率慢,還是發展商自身原因,才導致“海一居”工期一拖再拖?孰是孰非,雙方各執一詞,問題是在缺乏足夠的道理證據前,社會難辨對錯,莫衷一是。唯有訴諸法律。澳門是法治社會,任何爭拗、紛爭,最終都可通過法律解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公平的裁決,“海一居”事件亦不例外。留待法官還原真相,明確責任。
不論政府勝訴,土地批給失效、重新公開競投;抑或政府敗訴,延長土地利用期。三千多名小業主都是首當其衝,且不論其買樓的性質是自住抑或投資;也不論買家是傳説中大手筆“掃貨”的基金公司,抑或是傾盡畢生積蓄繳付首期,甚或將原居單位“按上按”予銀行搞到要租屋度日的小業主,他們用真金白銀購買樓花、按期供樓,依法向政府繳交印花稅,均是不爭事實。小業主希望真金付出有回報、“只希望有個家”,將心比己,不難理解。即使可以依法索償,龐大的訴訟費和漫長的訴訟期當前,其徬徨失措、寢食難安,其情可憫。
事件不但令眾多家庭的“上樓夢”蒙上陰影,更可能掀動社會穩定。“熱飯不能熱食”,相關利益方宜冷靜應對,過激言行無助解決問題,反會衍生更多變數。如何法、理、情兼顧,予事件各方特別是小業主更多的體諒和關顧,推動妥處事件,希望社會各界有所配合。
消費者買樓絕非等閒事,釐定合約前睇清楚條款、查明土地發展期限,衡量風險,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性前車可鑑。在政府而言,“海一居”事件並非獨例,未來數年間面對着批給期限已到、但仍未發展的土地不在少數,甚或包括多幅牽涉利益龐大的“地王”,面臨的或許是一場又一場的“世紀官司”,政府不但有所警示,更要公開透明、依法公正批地,平衡公眾利益、市民知情權,避免本澳再有閒置土地,陽光下再無灰色地帶可以僭越。
夏 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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