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條款”禁洩性侵受害人
【香港中通社八日電】台灣“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任何人都不得公開或揭露性侵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辨識身份的資訊,違者最高可處十萬元(新台幣,下同)罰鍰。修正案也被戲稱為“李宗瑞條款”。
鑑於網絡生活化,“人肉搜索”泛濫,為避免性侵被害人遭惡意留言等二次傷害,修正條文指出,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揭露性侵被害者的姓名或足以辨別身份的資訊,無正當理由違反規定者,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若媒體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網絡等媒介報道或記載被害人資訊,可處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但經有行為能力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也被稱為“李宗瑞條款”,因台灣富少李宗瑞曾偷拍多名女性的性愛畫面,事件在當時佔據台灣媒體版面,影片被廣為流傳,被害女性遭受二次侵害。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潘維剛在提案說明中指出,在包含喧騰一時的“李宗瑞案”等多起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個人資料遭網友及媒體大量播送,這種網絡霸凌造成被害人不堪其擾。
此外,修正草案也擴大性侵案件的通報人範圍,不只司法人員、矯正人員,連村里幹事等都列為性侵害案件的通報義務人;且主管機關若得知有性侵犯罪情事,應立即處理,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對於兒童或有心智障礙的性侵害被害人,修正案也規定,在偵查或審判階段,有相關專業的人士可在場協助訊問,並得經適當隔離措施保護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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