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李靜儀建議,政府可以保障小業主、以「公共利益」為由,豁免公開競投重新批地予發展商保利達,惟羅司以「海一居」不屬「公共利益」斷言拒絕。時事評論員蘇文欣接受本報訪問時稱,雖然「海一居」涉及3,020名小業主「好似好多」,但「公眾利益」應涉及整體社會大眾的受損或受益,若「海一居」以「公共利益」解決,似乎不合理。
蘇文欣舉例指,巴士公司倒閉影響到全澳市民的出行,這便屬於「公共利益」,政府有責任去解決,若以私人賣買作為「公共利益」,不是那麼容易。同時亦因為有《樓花法》及《土地法》的規範,雖然他支持小業主爭取應有的權益,但「海一居」事件以「公共利益」為由豁免公開競投重新批地,「未免將澳門的法律同『公共利益』的定義睇得太簡單,根本行唔通」!
他又認為,事件惟有以法律解決,交由法官判決,若法官以「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又是「另一回事」。
是次政府企硬,蘇文欣認同政府態度正確,但質疑為何「善豐花園」事件對發展商也未有採取如此強硬態度,雖然兩者性質不同,但政府的取態似乎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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