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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結婚要承擔一定後果

2015-12-11 00:00

近年本澳不時有關於假結婚案件的報道,當中往往涉及外地人為成為本澳居民,而與本澳居民假結婚,騙取本澳居留權。所謂「一次假結婚,手尾有排跟」,這種以不當方式來澳定居的做法,在法律上必然要承擔一定後果。

假結婚可構成犯罪

根據第六/二00四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任何人意圖取得進入本澳、在本澳逗留或許可居留所需的法定文件,使用《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a及b項所指的手段(包括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而偽造公文書、經認證的文書或私文書,又或作出關於其本人或第三人身份資料的虛假聲明行為,可構成「偽造文件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因此,為了騙取本澳居留權而假結婚的外地人,會觸犯上述罪行。一經定罪,其逗留許可會被廢止,並須在澳門接受刑罰,刑滿後被驅逐出境。

另一方面,與外地人假結婚的本澳居民,以及組織假結婚的集團或中介人(例如在澳門物色單身居民,再組織他們與外地人辦理註冊結婚的人),根據《刑法典》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親身或透過他人實行事實者,又或與某人或某些人透過協議直接參與或共同直接參與事實之實行者,均以正犯處罰之;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因此,不論是直接參與假結婚的本澳居民,又或是協助、教唆他人假結婚的中介人,同樣觸犯「偽造文件罪」,最高可判監禁八年。

假結婚的其他後果

可能有人認為,收了金錢後與外地人假結婚,只要沒被人揭發,當對方成功申請來澳後,一切便告完結,大家各行各路。但是,他們沒有意識到,只要與假結婚的對象在法律上仍為夫妻,他們將受到各種規範夫妻關係的規定約束。

夫妻義務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負有同居、合作、扶持、尊重及忠誠五種義務。當中的同居義務,是指夫妻雙方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義務,所以,當假結婚的對象成功申請來澳後,他便「有權」住在配偶家裡,變成「引狼入室」(例如他把家裡的財物拿走)。

家庭居所的處置

夫妻共同生活的居所,法律上稱為「家庭居所」。法律規定,夫妻任何一方要出售家庭居所時,即使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亦要得到配偶同意下才可出售。因此,雖然是假結婚,但如未能得到假結婚的對象同意,自己也不能單方面處置(例如出售、抵押)有關財產。

離婚的法定程序

假夫妻要離婚,也不是一時三刻可辦到的事。因為離婚必須依照法定方式進行,根據法律,離婚包括兩願離婚與訴訟離婚。如雙方達成共識欲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須結婚滿一年後才可辦理;如雙方不能達成共識,則只能進行「訴訟離婚」,提出一方須具備離婚理由(例如對方違反夫妻義務),且要委託律師辦理。當然,不管採用何種離婚方式,都要根據法定程序,且亦非短時間內可以辦妥。

● 財產分割問題

在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上,目前澳門有四種夫妻財產制度,在大部分的財產制度裡,離婚時,雙方就婚後所擁有的財產都須要與對方平分。因此,任何一方於婚後取得的財產,例如物業,銀行存款等,對方都可能會分得一半份額。

● 扶養費支付問題

法律亦規定夫妻間的扶持義務,是指彼此要提供扶養、互相照顧,共同承擔家庭開支等。即使是假夫妻,同樣有義務扶養及照顧對方,而扶養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而終結,因為離婚後,任何一方可能仍要向對方支付扶養費,直至對方再婚或死亡為止,可謂得不償失。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二00四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第十八條,《刑法典》第二十五條,《民法典》第一五三三、一五三六、一五四八條和一六二八條。

華僑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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