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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民購買過期酒 要求廠家十倍賠償獲勝訴

2015-12-11 01:56
【特訊】珠海一位市民購買過期酒和違法添加冬蟲夏草等物質的酒,隨後起訴至法院要求10倍的賠償。廠家表示,對方當時到店裏要求買日期久遠的保健酒,屬於合同詐騙。日前,珠海中級法院對該案正式做出二審判決,支持了該顧客的10倍賠償,並表示,即使顧客確實存在「知假買假」的行為,也可以獲得賠償。 2014年5月31日,李×向曾氏酒業公司購買川虎養生酒2盒,共600元;熊膽酒2盒,共1260元。川虎酒瓶標明了「衛生證許可證號」,「保質期」,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號,執行標準,生產日期。熊膽酒外包裝標明酒精度38%(V /V );配料為純高粱酒、水、鮮熊膽汁、冬蟲夏草、人參、靈芝、低聚果糖。 隨後,李×向法院起訴提出,川虎養生酒已過保質期,且其配料為鹿茸、野靈芝等。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靈芝(赤芝)和紫芝有關問題的覆函》:靈芝(赤芝)和紫芝均是傳統中藥材,作為普通食品管理尚無足夠的安全性評估等科學依據,因此,靈芝(赤芝)和紫芝暫不宜作為普通食品。據此,川虎養生酒不僅違規添加了食品中不得添加的藥品,也違反了禁止經營者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規定。熊膽酒未標注保質期,其配料:冬蟲夏草、靈芝等,違反了《質檢總局關於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和《食品安全法》第28條的規定。綜上,兩款商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要求廠家進行10倍賠償。 法院一審認為,案中雙方對李×從曾氏酒業公司處購川虎酒、熊膽酒這一事實不持異議,據此,可以認定李×實施了購買商品的行為,其因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而索賠,屬於行使法定權利。因此,曾氏酒業公司認為李×「買假索賠」不是消費者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曾氏酒業公司提出,李×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曾氏酒業公司已明確告知可以作為保健用品使用,不應予以十倍賠償的主張,因前述法律規定消費者有權獲得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的主張,因該賠償獲得的利益屬於法律應當保護的利益,且法律並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法院支持曾氏酒業公司十倍賠償給李×。 珠海市中級法院二審表示,曾氏酒業公司抗辯的主要理由是認為李×對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是知情的,但是,曾氏酒業公司除了自身的陳述外,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主張。退言之,即使李×確實存在「知假買假」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並未排除消費者因此獲得賠償的權利。曾氏酒業公司據此認為李×構成合同詐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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