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行政會完成討論《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體育發展局更名「體育局」。
為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體育運動的發展,以及理順公共行政架構職能的工作,特別是民政總署的康體範疇職權和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的職權移至體育發展局,特區政府制定了《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行政法規草案。
據介紹,有關草案建議將體育發展局的中文名更改為「體育局」,並將附於該局的體育發展基金更名為「體育基金」。草案建議,體育局現有的職責基本維持不變,增加了「確保在澳門特區適用《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的職責,以及為推廣殘疾人體育運動,增加「為有特殊需要的人訂定其參與並符合其需要的體育活動及運動的計劃」的職責。
根據職能調整,草案建議體育局由一名局長領導、兩名副局長輔助,並設五個廳十一個處,包括:一.體育發展廳,下設體育社團輔助處、大眾體育處。二.新增運動員培訓及集訓中心,下設中心管理處、運動員培訓處。三.體育設施管理廳,下設體育設備規劃處、體育設備管理處。四.新設組織及行政財政管理廳,下設組織、研究及資訊處和財政財產處。五.新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及大型體育活動廳,下設特別計劃處、活動宣傳及國際關係處。六.運動醫學中心。運動醫學中心除保留原有職權外,也將輔助「澳門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委員會」。
草案又建議體育局的人員編制由原來的八十三人增加至一百五十三人。草案建議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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