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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提醒團體 若涉心理治療須申請准照

2015-12-12 03:47
特訊】就澳門日報1則關於澳門心理研究學會成立澳門心理危機工作分隊的報導,衛生局表示關注,並促請有關團體注意現行法例之規定。 本澳現行第84/90/M號法令規範了以私人制度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准照及執照發出的條件和審批程序。當中,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業務人士,必須於衛生局申請執業准照。若有關團隊開展的工作涉及臨床心理評估及治療服務,必須依據上述法令申請相關執業准照。同時,有必要作出說明,非本地醫療人員士在沒有衛生局發出的執業准照的情況下,不允許在本澳提供臨床心理評估及治療服務。對於未持有治療師(心理治療)執業准照的人士如從事臨床心理治療工作,屬違法行為,依法處以行政處分甚至要負起刑事責任。

濠江日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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