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誘他人販毒構成嚴重犯罪
問:據報道,最近發生了多宗港人來澳販毒案件,其中一宗案情顯示,甲乙二人在夜場認識,甲聲稱每日能賺取澳門幣六百元慫恿乙協助“散貨”,在甲的唆使下,乙實施了分銷毒品行為,最後在毒品交收現場被警方當場拘捕。在這案件中,乙明顯地觸犯了販毒罪,那麼甲的行為有否構成犯罪呢?
答:毒品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在本澳被列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根據第一七/二○○九號法律《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第八條的規定:“未經許可而送贈、準備出售、分發、讓與、購買或以任何方式收受、運載、進口、出口、促成轉運或不法持有”等行為都可能構成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乙正在進行交付毒品的行為明顯構成相關犯罪。
同時,《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故意使他人產生作出事實之決意者,只要該事實已實行或開始實行,亦以正犯處罰之。”案中乙之前並沒有犯意,而是在甲以利誘的方法唆使其協助轉售毒品後,才產生協助販賣毒品的意圖,且最後乙確實作出了運送毒品的行為,故甲應當以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的正犯論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旦被判罪成,二人均可被判處最高十五年徒刑。司法警察局在此呼籲,無論吸毒、販毒或慫恿他人販毒都是嚴重罪行,切勿以身試法。
註:如欲了解更多預防犯罪的資訊,請參閱本局網頁(www.pj.gov.mo)、關注本局微信官方帳號(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或PJMacao),以及訂閱本局官方YouTube頻道(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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