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員工工作地方裝置監察系統
問:機構以保安及確保服務質素為目的,可以在公眾接待處、高風險地方裝設錄像監察系統(CCTV),但一般員工工作的地方又是否可以裝設?
答:“監察”一般只針對高風險業務及在高風險的範圍進行,例如出入口、存有有價值物料或機密資料的地方,以保障僱主的合法利益及潛在風險。僱主對僱員作出監察應遵循合法、適度及確保資料當事人權利等原則,對於不掌握機構保密資料的員工工作地點或非高風險區域,應避免進行監察。另外,僱主在員工工作地點裝設CCTV系統,應制訂“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讓僱員知悉收集資料的目的及用途等資訊。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二八七一 · 五六六六。)
個人資料好重要 保護意識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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