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CFP 製作:《力報》
此次《巴黎協議》從溫度控制、資金援助、減排目標及檢視機制等四方面,規定各國為減輕氣候變化影響所應採取的舉措,其中在發達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的權責問題上,《巴黎協議》內容比早前任何一次氣候協定更加清晰,可見各國代表在此次峰會上為達成共識,確實做出不小努力,亦從一個側面展現氣候變化為全世界人類帶來的危機,已經嚴峻到不容任何國家置身事外的地步。
溫度控制
·在本世紀末(2100年)前,將全球平均氣溫上升,控制在2℃以下。
·繼續竭盡全力,令氣溫上升不超過1.5℃。
資金援助
·自2020年起至2025年,發達國家將至少從政府及民間集資1,000億美元,援助發展中國家進行節能減排。
·2025年,資金援助額度將向上調整。
·較富裕的發展中國家將基於自願,向有需要的國家提供援助。
減排目標
·各國須盡快攀到溫室氣體排放量峰值後,開始減排。
·自2050年起,各國須快速減排。
·發達國家必須在減排進程中起「領頭作用」,鼓勵發展中國家進一步減排。
檢視機制
·自2023年起,每五年施行一次全球檢視,確保各國落實減排承諾。
·每一次檢視過程中,各國將被要求全面革新及加大承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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