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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刑罪犯減刑依據什么?

2015-12-16 00:00

新華社北京電

記者涂銘

林苗苗

熊琳
)】
14日,劉志軍、薄谷開來、張曉軍、黃光裕等罪犯減刑公示的消息引發社會關注,其中,劉志軍、薄谷開來均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由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更成為焦點。
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羅猛認為,減刑、假釋是對服刑罪犯的重新評價,也是貫徹中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體現。司法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應進一步加大對減刑、假釋等案件的公開力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劉志軍、薄谷開來減刑為何此時公示?
“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顯示,劉志軍、薄谷開來的減刑案件審理公示均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16日發佈,同時公示的還有二人服刑地秦城監獄、燕城監獄向北京市高院提交的提請減刑建議書。
“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由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2月開通。記者在網站上看到,截至12月15日中午,全國法院公示的減刑立案公示信息已超過33萬條,假釋立案公示信息8958條,暫予監外執行立案公示信息740多條。
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根據公示的劉志軍、薄谷開來提請減刑建議書,劉志軍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起刑日期為2013年8月27日,薄谷開來於2012年9月12日送押監獄服刑改造。截至公示日期前,二人的死刑緩期執行均已執行滿二年。
“劉志軍、薄谷開來、張曉軍、黃光裕減刑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其身份的特殊性有較大關係,但法律程序上並無特殊。”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律師易勝華表示,在2014年6月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中,已經明確“立案後公示,開庭前公告,裁定後公佈”的原則。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五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人民法院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和有必要參加庭審的其他人員,並於開庭三日前進行公告。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依法向社會公佈。
劉志軍、薄谷開來“死緩減無期”有何依據?
羅猛表示,無論是普通刑事案件,還是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並經過法定程序,罪犯獲得減刑、假釋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
秦城監獄在劉志軍的減刑建議書中提到,自交付執行,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期限已滿,在死緩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能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
燕城監獄在薄谷開來的減刑建議書中提到:該犯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該犯在服刑期間能夠遵守監規紀律,按照《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要求自己;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成績合格;在勞動中,服從分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刑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在燕城監獄於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獲表揚3次。
受訪的法律專家表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是法定的減刑條件,因此監獄方面對劉志軍、薄谷開來的減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
記者14日從北京市高院獲悉,該院經審理認為,劉志軍、薄谷開來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現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予減刑,因此分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薄谷開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變。
如果在緩刑二年期間故意犯罪會有什么後果?根據刑法規定,若情節惡劣將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但未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最終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減刑假釋如何杜絕“貓膩”?
一些受訪法律界人士認為,劉志軍、薄谷開來等罪犯的減刑信息之所以引發輿論關注,和減刑、假釋方面存在亂象有關。
比如,涉嫌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的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因律師、監獄、看守所、法院等多方人士違法“運作”,不僅二審從15年改判為10年,而且兩次獲批減刑,並於2011年1月獲釋並逃往境外。羅猛表示,類似張海案這樣的“減刑黑幕”,尤其是一些官員和“有錢人”,鑽制度的空子,獲得減刑處理,增加了人們的擔心。
據了解,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嚴把刑罰執行關。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後發佈了《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等多個指導性文件,對減刑、假釋案件公開審理、從嚴把握“三類罪犯”減刑、假釋的具體條件、罪犯服刑改造情況及財產刑執行情況的審查標準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2014年10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人民檢察院規範司法行為工作情況的報告時表示,最高檢2014年3月起部署開展專項檢查,針對“有權人”“有錢人”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至當年9月底已建議收監執行800名罪犯,含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82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對於“三類罪犯”即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係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罪犯,應當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絕不是走過場,而是要通過庭審將有待查明的事實,通過賦予庭審參與人辯論、調取證據權利的方式,查清事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徐慶斌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應以公開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