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下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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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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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和遏止毒品禍害,政府修訂禁毒法加重罰則,法案建議調升販毒罪的刑罰下限,一般販毒罪刑罰下限由三年提升至五年,上限維持十五年;吸毒罪的徒刑由最高三個月改為三個月至一年徒刑,並建議罰金最高增至二百四十日。法案亦建議吸毒罪引入數量限制,超過規定以販毒罪論處,以及經司法當局預先許可,警方可要求嫌疑人提供尿液樣本。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的內容包括:(一)調升“販毒罪”的刑罰下限;(二)提升“吸毒罪”的刑罰幅度;(三)在“吸毒罪”中引入毒品數量的限制;(四)設立尿液樣本的取檢措施。
法案建議一般“販毒罪”的刑罰下限由三年徒刑提升至五年徒刑,而上限則維持十五年徒刑不變;同時,為配合上述修改,亦建議如已獲許可但違反有關許可的規定,不法販賣受管制的植物、物質或製劑,對刑罰下限作出相應提升。
為推動吸毒者選擇“緩刑戒毒”並堅持接受治療,法案建議將“吸毒罪”的徒刑,由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改為處三個月至一年徒刑;罰金則由最高六日改為六十日至二百四十日。至於“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也建議與“吸毒罪”的刑罰幅度一致。
法案又建議在“吸毒罪”中引入毒品數量的限制,就是即使符合“吸毒罪”的前提,但只要行為人所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禁毒法”列表中所指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超過法例規定數量的五倍
即五日量
,則以販毒罪論處。
此外,由於第五十三屆、第五十七屆及第五十八屆的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分別修改了在本澳適用的《一九八八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單一公約》及《一九七一年精神藥物公約》的附表,故亦須在本澳法律的相關附表中新增及調整共七種物質。
討論修訂租務法
立會諮詢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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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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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小組會首次討論由議員提案的修改租務法律制度,法案建議將商業用途租約年期由兩年延長至三年,住宅則維持兩年。立法會法律顧問提出為何法案傾向保護商業租約,委員會將邀請提案人解釋立法原意,並通過展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
立法會大會上月中一般性通過修改民法典內的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法案由
九名議員提案,內容包括建議設立租金調整的法定機制。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細則性審議該法案,但沒有政府官員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鄭志強稱,法案建議將商業用途租約年期由兩年延長至三年,住宅則維持兩年,法律顧問提出為何法案傾向保護商業租約,委員會將邀請提案人解釋立法原意。
委員會在會議上亦聽取立法會法律顧問對法案的分析,委員會通過由今日至明年二月十五日就法案公開諮詢兩個月,接受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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