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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軍薄谷開來減刑公示 建議死緩改判無期徒刑

2015-12-16 06:30

【香港中通社12月14日電】中國內地多個大型互聯網站14日披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月發佈了對劉志軍、薄谷開來的減刑公示。
北京市高院11月16日發佈了期限為5天的公示稱,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劉志軍現在公安部秦城監獄服刑。2015年10月26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建議書稱,罪犯劉志軍沒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能够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匯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能够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罪犯劉志軍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經監獄長辦公會議研究,擬為罪犯劉志軍提請減為無期徒刑。
同日,北京市高院也發佈了有關薄谷開來減刑的公示。期限為5天的公示稱,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薄谷開來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2014年9月25日,刑罰執行機關以罪犯薄谷開來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將其刑期減為無期徒刑,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
刑罰執行機關的提請減刑建議書稱,罪犯薄谷開來近期確有悔改表現,在服刑期間能够遵守監規紀律,按照《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範》要求自己;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成績合格;在勞動中,服從分配,按時完成勞動任務。在死刑緩期執行考驗刑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於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獲表揚3次。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將罪犯薄谷開來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搜狐網還報道了中國內地最高法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法律規定。在其中的第九條,特意用黑體字標出,提示網民留意。
第九條內容是: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可以減為23年有期徒刑。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
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抗拒改造,尚未構成犯罪的,此後減刑時可以適當從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