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錄音需與會者同意
問:公司開會時,秘書為製作會議記錄而錄音,內容只涉及工作而不涉及個人的資料。是否需得到所有與會者同意才可錄音?
答:《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要被收錄的聲音是屬於與某個身份已確定或身份可確定的自然人有關的資訊,就屬於個人資料的處理,為此,須受該法律所規範。
一般而言,公司就會議錄音的正當性可源自所有與會者的明確同意,又或符合該法規定的任一正當性條件。此外,個人資料的處理亦不得偏離收集資料的目的,負責實體更有義務向對方提供其處理資料的資訊,以滿足當事人的資訊權及查閱權。
倘若進行錄音的實體不具上述的正當性條件,針對未經同意下進行錄音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典》的相關規定。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至6條、第10至11條及《刑法典》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個人資料勿忽視 齊齊保護莫遲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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