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院重審宣判 賠償增五十萬
四警毆犯致死維持各囚七年
【本報消息】第三警司處四名警員涉嫌將一名拘留犯毆打致死,經發還初級法院重審後,初院昨維持對四人以不作為方式觸犯一項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各人入獄七年;民事請求方面則提高了賠償金額,四人須連同特區政府向死者家屬支付一百七十萬元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辯護律師即時提出上訴。
錄影片段無日期
主審法官周豔平昨宣判說,本次重審的刑事部分維持原審法官的判決,庭審中雖然取得其他更多的證據,如翻看了之前因技術問題未能播放的錄影片段。但有關錄影的畫面跳動,無顯示日期,並無提供有力的證據。而六名警員證人在聲明中小心翼翼回答問題,關鍵的問題未有作答,錄影亦拍攝不到偵查室、值班室等情況。
法庭毫無疑問地認定死者是被毆打致死,但造成致死傷害的方式可能有多種,至於四人是否直接的施暴者,法庭未能得出唯一性及排他性,但被告們明知死者被毆打,卻不阻止及加以救助,沒有及時施救,違反法律賦予的義務,裁定四人以不作為方式觸犯一項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四人各入獄七年。
撫養母親未認定
民事方面賠一百七十萬元,其中生命權賠一百二十萬元,死者給其母的撫養費未能認定,其他請求亦被駁回。在待中院判決期間,法庭對四名被告採取原有的強制措施,不用羈押。
四名被告依次姓孫(四十七歲)、姓龍(三十七歲)、姓李(四十歲)、姓曾(四十二歲)。死者姓李(三十六歲,沓碼,內地人)。
案發於二○○七年三月廿八日約一時四十分,在一次打擊賣淫行動中,死者被四名被告帶往第三警司處偵查辦公室深入調查,其間死者被搜出一粒懷疑是精神科藥物的藥丸時,突揮拳襲擊一名蔡姓警員致其鼻樑受傷。事件引發四名被告毆打死者,死者約於凌晨三時半被送往山頂醫院搶救,於凌晨三時五十二分到達醫院時,證實已無生命跡象。
涉案四名治安警員早前被初級法院裁定以不作為方式觸犯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各囚七年,並須連同特區政府向死者家屬賠償一百二十萬元。多人不服上訴,中級法院將案件發回初院重審,由沒有介入的法官組成的合議庭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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