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審物管法議員關注設定憑證位階
管理費十分一倡供儲備金
【本報消息】立法會二常會昨日上午十時半細則性審議《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業主要為共同儲備基金供款,委員會亦關注“設定憑證”與規章的位階為何,將要政府解釋。
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向傳媒表示,本法案涉不少技術問題,立法會法律顧問曾與政府舉行三次技術會議,已討論到第十條。在是次內部會議,顧問亦向各委員解釋了首六條條文內容。
陳澤武介紹,法案涉及一些《民法典》所沒有的新內容,如建議分層建築物所有人要繳付相當於管理費十分之一的共同儲備基金供款,以用作處理突發事件。另外,亦訂定了關於招牌或廣告裝設的內容,如獲過半份額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通過的決議,在樓宇外牆可設招牌、廣告或其支撐物等。地面層獨立單位所有人,若在該獨立單位外牆及在不超過該單位外牆寬度之前方的柱,裝設與在該單位所營業務性質有關的招牌廣告,無需經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許可。
法案有條文涉在入伙前已有的“設定憑證”及業主立案法團所訂定的規章。委員會關注到,憑證會較規章更早存在,到底兩者位階為何、哪個較大?是否規章可推翻憑證所設定的內容?此內容待政府澄清。有委員亦留意到現時登記憑證時,以分層面積計算,然而地舖必較樓上單位價值高,以面積而非價值計算或會不公。政府指本法案不涉有關內容,只處理分層建築物共同管理,以方便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繳交管理費或承擔其他責任等,與《民法典》中的設立憑證無直接關係,若要修改則要改法典。委員會將與政府討論有關內容是否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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