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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委議員很關心海一居樓花買者困境

2015-12-19 06:30

【本報訊】昨午,由行政長官崔世安委任的議員黃顯輝 (律師)、唐曉晴 (澳門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在立法會聯合發表議程前發言,再次談及海一居事件說:「我們與廣大市民一樣關心海一居小業主的困境,亦用儘全力推動修改法律而使小業主免受損失,但肆意解釋法律斷非通向法治之途!」
黃顯輝和唐曉晴指出,官員已多次表示,海一居的情況並不屬於土地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可豁免招標的情況。(意即政府不能在收回土地後,以豁免公開競投方式重批土地給原發展商。) 然而,社會上仍然有聲音堅持上述豁免招標條款所指的公共利益並非盡數列舉,而且可以包括海一居的情況。
死拗「公共利益」不對焦發展商責任
兩人又表示,從文義與體系因素可得出:一) 第五十五條第二款這個條文所述的公共利益必須是有利澳門社會發展的;二) 法條所列舉的情況都是一些公益事業或產業的發展;三) 因此,雖然法律關於公共利益的規定並非盡數列舉 (換言之,即使未被列舉的也可以是公共利益),問題是,這並不等於甚麼都可以說成公共利益。未被列舉而又要符合這個條文的要求,則必須具有條文所顯示的特征。否則,就甚麼都可以是公共利益了。
黃顯輝和唐曉晴認為:「海一居幾千戶小業主財產住屋受到威脅生活無法安穩,確實使社會擔心。社會的穩定與市民的生活安定當然是公共利益,問題是,這一公共利益很難被認定為第五十五條第二款所述的公共利益。」他們表示,倘若不顧法條的文義與體系邏輯,隨意開放豁免招標之限制,行政當局將來又可以隨意界定公共利益以及豁免招標。
另一由行政長官崔世安委任的議員馬志成 (公司總經理) 也談及海一居事件。他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可能會出現一些與法律不協調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做的是在現有法律體系下尋求解決方案。但如果現有法律體系無法提供解決方案,則要在法律的精神不變之下,重新審視、檢討既有的法律,加快完善法律,健全法制,使得依法治理,政府管治更好地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