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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委會釋駁回吳區聽證原因

2015-12-19 06:30

    章委會釋駁回吳區聽證原因

    不能獨立行使  啟動與否大會決定

    【本報消息】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簽署了意見書,解釋為何駁回兩位議員閒置土地的聽證建議書。重申聽證是立法會行使基本法賦予的七大職權時的“補充”,不能獨立行使,有否需要啟動聽證由大會決定,即使市民申訴都要經形式分析、主席決定是否接納。

    立法會今年通過決議修訂了議事規則,當中包括回歸以來從未用過、社會關注的聽證制度。是次修訂調整了議事規則第二條、第一百四十二條,旨使之與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八項(聽證)規定相適應,具可操作性。

    基本法七十一條規定了立法會的職權,前七項分別是制訂、修改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稅收、批准政府承擔的債務,聽取特首的施政報告並辯論,就公共利益問題辯論,接受並處理居民申訴,以及提特首彈劾案。第八項則規定,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和提供證據,即俗稱聽證。修訂議事規則後,立法會前七項職權成了聽證的前提條件,即必須在立法會行使該等任一職權時,議員才能提聽證動議,若未行使上述七項職權就不可提。章委會意見書已深入解釋。

    議員吳國昌、區錦新今年七月十五日提出“追查特區政府放生閒置地”聽證動議,立法會主席透過七月三十日批示初端拒絕了申請,理由是啟動聽證程序的權力僅在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至七項規定的立法會職權範圍內方可行使,但吳、區聽證動議欠缺行使上述法定職權此一必要前提。吳、區不服主席決定,向主席提異議、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上訴,理由是陸續有市民及多個團體向立法會議員及立法會反映、質疑當局在閒置地問題上有偷龍轉鳳之嫌,又表達反對意願、提出申訴及請願,故他們行使基本法第七十一條六項即處理居民申訴,需要啟動聽證以取得資料來回應市民的申訴和請願,此符合規定而不應被拒絕。

    執行委員會認為,這是議事規則修改後首次處理聽證動議。議員理解新條文可能有差異,為釐清啟動聽證程序並提供更明確及清晰的指引,執委會議決交章委會分析吳、區聽證建議書及上訴申請。儘管吳、區十一月十二日致函立法會主席撤回該聽證建議,但章委會仍分析並制訂了意見書。

    章委會分析與上述修訂原意一致,啟動聽證的權力不可脫離其他立法會職權的行使而獨立運作,且僅作為這些職權的“補充”。章委會指出,七十一條八項訂明,行使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的權力,取決於“如有需要”,即有“需要”是前提,此僅在行使七十一條一至七項某一職權時,方能顯示有否“需要”的存在。在判斷需否時,要通過立法會全體會議作出。簡言之,有否需要啟動聽證程序,由大會決定而非議員,即通過聽證動議的難度與修訂前一樣。

    意見書以“申訴”為例,解釋何時才算依七十一條一至七項規定行使職權,即是否立法會一收到一項申訴便已符合七十一條八項的要件,議員就可立即提聽證?章委會指出,按《請願權的行使》法律,當立法會收到一項申訴後,需先形式分析。若申訴不符法律規定的形式,申訴人可在二十天內書面補充,期限過後無回應者,申訴會被初步歸檔。只有申訴通過分析後,立法會主席才會考慮其內容及所涉事項作決定,既可因應具體事宜將申訴交具權限實體或委員會審議,又可初端駁回並通知請求人或向其解釋,抑或將申訴歸檔。簡單而言,只有主席已將申訴交予某一委員會審議後,議員方可行使聽證發起權,傳召和要求有關人士作證、提供證據,但須經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和通過方能聽證。

    基於上述理解,章委會十月二十三日會議上重申了吳、區聽證建議不符合啟動程序的要件。章委會還解釋,社發新動力籌委會雖提出申訴,但在聽證建議提交時,立法會主席仍在分析中,申訴人又未應立法會要求具體澄清申訴標的不清晰處,故申請被初步歸檔,沒有由主席派發到某一委員會審議,故不符啟動聽證程序。同樣情況亦發生在新澳門學社、民生力量聯合會六月廿三日提出的兩份申訴。學社在申訴中要求立法會啟動聽證程序,但僅議員有權發起聽證,故申訴被初端駁回。立法會同時將民生力量的申訴送交特首和廉政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