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技術性犯規
陳志雲“大師”、香港一流精英,青雲路上,他曾是坐火箭的。一級榮譽生畢業於港大文學院的陳志雲,殖民管治時代的“天子門生”獲聘政務主任,由政府保送到英國牛津大學深造,返港出任多個部門高官。梁乃鵬出任廣管局主席時,他是助手。陳志雲出任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時,以娛圈一級高官身份,受聘為商業電台助理總經理。之後,六嬸親自挖角,大師曾擔任TVB節目部總監、擢升外事部總監,再升任業務總經理,開創《志雲飯局》,誰與爭鋒,距離集團總經理不到半步之遙。況且,與當時執董梁乃鵬、邵方逸華關係密切……登月折桂,手到拿來,剎那卻不防被閃出的一顆殞石打沉。
○九年除夕海港城倒數,主辦方要求加插《志雲飯局》,黎耀祥收六萬戲金,合法的,因他是藝員。陳志雲收十一萬二千元,不合法,因他是行政人員,被指借公司名義斂財。
李老總親自報案,廉記出大差拉人,數車人馬包圍TVB大廈,非常高調,卻又好整以暇。各大傳媒蜂擁而至,大師被押解百公尺、慢慢上車的鏡頭,公吿天下。他被控貪污,官司糾結了五年。
官司曲折之至。一審無罪,律政司上訴。二審無罪,律政申請上訴庭三審;裁決有罪,下令原審區院定罪並判刑。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奉上訴庭之命判刑:陳志雲、叢培崑罰款。
並未了事,大師已申請上訴終審庭,力爭無罪;鍥而不捨的律政司,也可以上訴終審庭的,若認為“判罰太輕”的話。
判決莫測高深,貪污十一萬二千元罪成,判罰八萬四千元。咦,豈不是除笨有精?奇妙之處是,兩度判無罪的原審法官,量刑時仍認為,演出收戲金不算貪污。只是收錢時出現“技術性問題”。法官認為,陳的演出與無線沒有利益衝突,也不涉濫用職權。陳的演出與無線業務是否有關?“沒有多大關係”。這正如親友同業的質疑,大師收了十一萬二千,無線完全沒有損失的。只是,點解唔先問准我。
陳的貪污罪,法官説是“技術性”犯法,判囚或社會服務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都不合適。法官相信,即使沒有社會服務令,陳志雲也會服務社會的。
大師平日為人如何,深入民心、也深入官心。法官強調,罰款免囚,基於對犯案手法及被吿為人的考慮,而非考慮兩被吿的學歷和社會地位。(大師收錢技術質疑三之一)
高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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