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不是某一特定個體相關利益
張永春葉迅生:現有法律可解決事件
【本報消息】海一居事件是否屬公共利益繼續有爭議,廉政專員張永春、檢察長葉迅生昨不評論個案,但再解釋海一居事件不是《土地法》所指的公共利益,相信現有法律可以解決事件。
海一居非公共利益
海一居進展全城關注,有協助議員曾表示,海一居涉三千多戶樓花持有人,屬公共利益,按現行《土地法》可免公開競投,重新將土地批給發展商保利達再發展,但須再交溢價金。但政府經三司會審,又問了廉署及檢察院意見後,定性海一居事件不涉公共利益,不能按上述建議而行。更多番強調政府別無選擇,必須依法辦事,即相關土地今月廿六日過了廿五年批租期又未完成項目發展,土地批給得宣佈失效要收地。
傳媒昨就如何定義公共利益採訪張永春及葉迅生。張永春說,廉署不會在此階段評論個案。但按廉署理解,類似海一居的事件涉及消費者保障、社會和諧及穩定,都係公共利益,但《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二款所指的,是要有利於澳門特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此公共利益有特定要求及有所限制,海一居事件不在此列。
對法律體系有信心
葉迅生認為,不同法律人士有不同理解,現確無任何法律條文去確定何為公共利益,惟從學理上,公共利益必要與社會整體利益相關,並非是某一特定個體相關的利益。強調政府必須追求公共利益,且是對社會發展有根本性、整體性及集體性的利益,要遵守合法性原則。維護合法性原則 、大眾利益是檢察院職責所在,但因海一居發展商保利達提行政訴訟,故不便評價具體情況。相信現有法律體系有充足機制及出路去解決海一居事件。
就傳媒追問,是否私人合同、不涉公眾安全的事件,在一般情況下都不屬公共利益。葉迅生未有正面回應,只說在澳門法律體系內,有充足的法律條文去界定、處理私人合約的權益及糾紛,政府必須依法處理公共事務。私人合同亦受《民法典》、《商法典》規範。社會要對澳門法律體系有信心,檢察院亦對維護合法性原則 、大眾利益及澳門整體利益有充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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