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案底好大件事
“志雲冇事囉,一天光晒!”曾志偉兄弟情洋溢。“師父冇事,我請食飯慶祝。”崔建邦恩義難忘……法庭宣判後,請冷靜!大件事才開始——
好心人以為,判坐監,大件事。不判囚只罰款,冇事。關鍵的關鍵:被控貪污,經法庭三審,如果宣判“罪名不成立”,眞正冇事。現在宣判貪污罪成立,並即判刑,大件事了。大師是個“罪人”,留刑事案底,終身留下污點,才眞正大大件事!
名譽,乃第二生命!
身兼名流、名士、名嘴,大師比芸芸名人更有名,身上留下“刑事案底”,口痕友會指指點點:小心呀,其外清高有學問,其內貪污犯。不能加入公務員行列,也不能當上市公司主席。招聘董事或高級行政人員,遴選時,可能有董事會質疑:本公司以忠實、老實稱著,若有貪污犯,給人印象“老鼠屎”。中華文化注重家教,有銀行因保安理由,聘請員工時竟然查三代。
但有刑事案底,或者不會禍延兒孫的。個別大人物也曾犯過刑事坐過牢,仍居要職,成為社會棟樑。雖然刑事案底亦有“光榮印記”,但是有關“金錢、女人”的刑事,則不可以以“英雄”視之。
名譽已死,這第二生命,其實是“第一生命”。生命也是不滅的,歷史上有些人死了,其實没有死,還有精神在。
名士、名流,深知名譽比生命更重要。罪名成立並判刑刹那,親朋鼓掌歡呼:不用坐監了,擁抱相賀。志雲大師木無表情,愁眉深鎖,衝出重圍,由高院箭步衝向隔壁的香格里拉酒店,進入餐廳,以為“飮得杯落……”,但轉眼不見人,“他從另一個門口走了”。
大師從此多事。五年官司耗資數百萬元,為了“清白”,終極一搏上訴終審庭,勝猶可,倘敗訴,所有法庭訟費包起。
不幸中大幸,區院定罪量刑之前,控方申請引用《防止賄賂條例》,頒令禁止陳志雲受僱於任何公營機構董事或經理,此條例生效三十五年以來首次使用,何太狠!但法官認為是:“無理壓迫,十分不公平。”控方又申請,涉貪的十一萬二千元,應予無線,法官亦拒絕申請。
(大師收錢技術質疑:三之三)
高 梁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