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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倡修法明確歸責

2015-12-25 06:31

    訂失效標準增透明度檢討脫節罰款

    廉署倡修法明確歸責

    【本報消息】廉署在是次有關十六幅不被宣告批給失效土地的調查過程中,發現新《土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在妥善處理“閒置地”問題上存在三大需要完善之處,包括應明確“可歸責”及宣告批給失效的標準;增加批准延長土地利用期間的透明度;檢討因延誤利用土地而科處的罰款金額。

    新舊法無釐定準則

    報告認為,當延誤利用土地可歸責於承批人,當局可採取罰款並延長土地利用期以及宣告批給失效並收回土地兩種措施,但新、舊法均未對哪些情況下採取哪種措施作出具體規定,亦無釐定準則或參考指標。或許立法者認為上述情況屬於當局的自由裁量範圍,應由當局根據《土地法》及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各種現實因素後,作出最適當、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決定。但由於是否認定可歸責於承批人以及是否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其最終的結果會左右到是否收回土地的決定,這不僅對承批人的利益影響重大,也牽涉到合理、有效管理特區土地資源這一重大公共利益。

    欠透明誤黑箱作業

    當局在行使上述自由裁量權時,由於涉及重大的土地利益,自然會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當決策程序缺乏透明度或決定結果與社會的期望存在落差時,公眾難免對決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產生質疑,甚至出現“濫權”、“利益輸送”等懷疑。因此,有必要對新《土地法》中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利用土地的情況,以及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作出更明確的界定或更清晰的指引,以便在處理逾期未利用土地時能更充分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公眾也能更好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

    此次因當局十六幅“放生地”引發的社會爭議,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當局未能及時將不宣告批給失效並延長土地利用期間的決定透過適當方式對外公佈,也未能充分說明作出決定的原因和理據,從而引發社會對當局“黑箱作業”的質疑。

    罰款金額掛鈎市值

    另外,若承批人沒有遵守法律或合同訂定的期限(當中包括土地的利用期限),則對承批人處以罰款,即當延誤利用土地可歸責於承批人時,當局可對承批人處以罰款。雖然新法規定的罰款金額已有較大提升,並隨溢價金或判給價金的增加而有所變動。但考慮到目前大部分土地都是多年前批出,當時所繳納的溢價金與現今的市場狀況嚴重脫節,以溢價金作為計算罰款的基數,仍然會出現罰款金額過低的情況。

    因此,應採取措施令到延誤利用土地的罰則能達到應有的阻嚇效果,如在日後的批地合同中,因應土地價值及市場狀況訂定更為合理的罰款金額,或者在具備條件時修訂現行法例,從制度上解決罰款金額與現實脫節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