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發展期與批租期易混淆
閒置放生標準有爭議
十六幅放生地的廉署報告有些玄點,或惹人誤會;有些閒置、放生標準上的爭議,剪不斷理還亂。
收地陳述易誤會
今次的玄點在於,廉署新聞稿引述報告內容指,按《土地法》,當土地逾期未完成利用且可歸責承批人時,政府有兩種處理方式,即對承批人科處罰款及延長土地利用期、宣告批給失效並收回土地,即宣告批給失效並非處理逾期未利用土地的唯一法定手段。此一陳述本來無錯,但在現時形勢下,易令人以為“土地逾期未完成利用”可罰款、延期,未必一定要收地,為何政府一定要收海一居土地?
期滿未完工收地
事實未必可直觀理解。簡單而言,租賃式土地批給分利用期和土地批給期“兩條線”,兩個概念。批給或批租期廿五年為大限,開始是臨時性批給,完成項目可轉確定性批給,之後自動續期。利用期一般三幾年,旨讓承批人興建項目。新聞稿“逾時未利用”所指的應是利用期,依法當可罰款、延期再建,收地確不是唯一的手段。然而,海一居出事並非利用期問題,實屬廿五年批給期屆滿、但未完成批給合同要求即完成項目、轉不到確定性批給的情況,若不符公共利益等規定,不論依新舊《土地法》,收地都是唯一選擇。這是政府對海一居事件一直堅持的取態,廉署對此的法律取態也在今次報告中有所強調,否則不會促政府再收三幅類似情況的土地。
修法界定各不同
報告另一玄點是,建議具備條件時修改《土地法》,但所指的也應是清晰“歸責延誤”、“收地”等的界定及指引,並非如有些議員及意見所說,即加過渡條文等。此修法不同彼修法。
報告的爭議點,亦是閒置土地爭議不休的關鍵,即閒置、放生或歸責的定義及標準問題。報告披露,政府首次以“已過利用期但尚未完成土地利用”為標準,翻出了一百一十三幅土地去跟進,之後再以“承批人欠付溢價金、中斷跟進批地合同已有一段較長時間、多次延長土地利用期但仍未按合同規定發展土地等情況”,初步歸類出四十八宗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個案,然而上述標準是否可服眾,何為較長時間、多次即幾次?
積極無意有排拗
曾有專責法律小組成員表示,建議宣告批給失效時,不僅考慮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完成利用土地的事實,還須根據所有客觀情節考慮承批人是否無意發展土地,如承批人正在積極興建樓宇,儘管對延誤利用土地負有責任,亦不會建議去宣告批給失效,這與收回“閒置土地”的初衷不符。然而何謂積極、無意?上半場放鬆輸○比十,下半場狂追輸波是否算積極?相信以上爭議不會因報告公佈而止,爭議更將成為日後收地官司的關鍵。
本報記者 甄慶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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