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
  • 澳廣視新聞
  • 政府消息
  • 濠江日報
  • 澳門日報
  • 力報
  • 新華澳報
  • 正報
  • 華僑報
  • 現代澳門日報
  • 論盡澳門
  • 澳門平台
  • MediaOutReach
  • 美通社
  • EQSGroup
分類
  • 澳聞
  • 經濟
  • 要聞
  • 體育
  • 藝海
  • 即時新聞
新聞
  • 急救知識講座報名
  • 藝術節推母親節七折優惠
  • 業界促澳內地中亞旅遊合作
  • 瓊參與旅博會推動一程多站
  • 青少年學生書法賽報名
  • 裝備孩子迎戰人工智能時代
  • 城大雅高集團共育管理人才
  • 聖德蘭科普日親子同樂
  • 澳代表出席論壇探科普教育
  • 少林禪武文化研究會成立
  • 珠澳法律青年傳承五四精神
  • 蓮花獅子會成立理監事就職
  • 福州老人會遊穗增情誼
  • 業界嘉興研討新時代新聞攝影
  • 湯澔朗鋼琴獨奏受歡迎
  • 圖書館周活動吸引親子
  • 漁民婚嫁
  • 幻彩大巡遊攝影賽昨頒獎
  • 今多雲有驟雨
  • “下環巡禮”推動多元旅遊

閒置放生標準有爭議

2015-12-25 06:31

    土地發展期與批租期易混淆

    閒置放生標準有爭議

    十六幅放生地的廉署報告有些玄點,或惹人誤會;有些閒置、放生標準上的爭議,剪不斷理還亂。

    收地陳述易誤會

    今次的玄點在於,廉署新聞稿引述報告內容指,按《土地法》,當土地逾期未完成利用且可歸責承批人時,政府有兩種處理方式,即對承批人科處罰款及延長土地利用期、宣告批給失效並收回土地,即宣告批給失效並非處理逾期未利用土地的唯一法定手段。此一陳述本來無錯,但在現時形勢下,易令人以為“土地逾期未完成利用”可罰款、延期,未必一定要收地,為何政府一定要收海一居土地?

    期滿未完工收地

    事實未必可直觀理解。簡單而言,租賃式土地批給分利用期和土地批給期“兩條線”,兩個概念。批給或批租期廿五年為大限,開始是臨時性批給,完成項目可轉確定性批給,之後自動續期。利用期一般三幾年,旨讓承批人興建項目。新聞稿“逾時未利用”所指的應是利用期,依法當可罰款、延期再建,收地確不是唯一的手段。然而,海一居出事並非利用期問題,實屬廿五年批給期屆滿、但未完成批給合同要求即完成項目、轉不到確定性批給的情況,若不符公共利益等規定,不論依新舊《土地法》,收地都是唯一選擇。這是政府對海一居事件一直堅持的取態,廉署對此的法律取態也在今次報告中有所強調,否則不會促政府再收三幅類似情況的土地。

    修法界定各不同

    報告另一玄點是,建議具備條件時修改《土地法》,但所指的也應是清晰“歸責延誤”、“收地”等的界定及指引,並非如有些議員及意見所說,即加過渡條文等。此修法不同彼修法。

    報告的爭議點,亦是閒置土地爭議不休的關鍵,即閒置、放生或歸責的定義及標準問題。報告披露,政府首次以“已過利用期但尚未完成土地利用”為標準,翻出了一百一十三幅土地去跟進,之後再以“承批人欠付溢價金、中斷跟進批地合同已有一段較長時間、多次延長土地利用期但仍未按合同規定發展土地等情況”,初步歸類出四十八宗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個案,然而上述標準是否可服眾,何為較長時間、多次即幾次?

    積極無意有排拗

    曾有專責法律小組成員表示,建議宣告批給失效時,不僅考慮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完成利用土地的事實,還須根據所有客觀情節考慮承批人是否無意發展土地,如承批人正在積極興建樓宇,儘管對延誤利用土地負有責任,亦不會建議去宣告批給失效,這與收回“閒置土地”的初衷不符。然而何謂積極、無意?上半場放鬆輸○比十,下半場狂追輸波是否算積極?相信以上爭議不會因報告公佈而止,爭議更將成為日後收地官司的關鍵。

    本報記者  甄慶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