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廉署修土地法建議釋疑
裁量權定義必須清晰避免爭議
【本報消息】廉署“十六放生地”報告提出《土地法》修法三大建議,認為應明確“可歸責”及宣告批給失效的標準;增加批准延長土地利用期間的透明度;檢討延誤利用土地的罰款。律師麥興業認同廉署的建議已暫可釋除社會上大部分人對《土地法》的疑慮。
當延誤利用土地可歸責於承批人時,當局可行使自由裁量。根據《土地法》及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各種現實因素後,罰款並延長土地利用期,或宣告批給失效並收回土地這兩種措施。但因坊間對自由裁量權的定義不得而知,產生自由裁量權過大的質疑。麥興業認為行政行為必須保有自由裁量權,讓政府可在較靈活的框架下處理事務,否則法律難以滿足社會發展。但裁量權的定義需要更清晰,避免社會不理解,從而產生各種反對聲音。正如廉署提出有必要更明確界定或更清晰指引新《土地法》中,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延誤利用土地的情況,以及採取宣告批給失效的措施。
就增加批准延長土地利用期間的透明度方面,廉署批評當局未能及時將不宣告批給失效並延長土地利用期間的決定,透過適當方式對外公佈,也未能充分說明作出決定的原因和理據。麥興業認為,雖然政府過去有公佈土地利用情況,但土地緊張,社會近年更關注土地使用,政府應主動積極發佈相關訊息,如有關細節、步驟等,而非待傳媒追問時才逐步透露。
檢討因延誤利用土地的罰款金額方面,廉署建議因應土地價值及市場狀況訂定更為合理的罰款金額。麥興業認同相關罰款金額應定期衡量,以配合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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