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藤雄行賄緩刑五年
【本報訊】據中央社台北二十五日消息: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今天遭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林口A7、八德合宜宅及新竹眷改等三案有罪,審酌他已認罪,判決應執行兩年徒刑,併科罰金一百四十萬元新台幣,緩刑五年,須繳公庫兩億元確定。
台北地方法院三月審結八德合宜住宅弊案等案,依貪污等罪判處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十九年、趙藤雄四年六個月。檢方及趙藤雄、葉世文等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受理並於五月開庭審理,一度訂十八日宣判,但葉世文聲請繳交犯罪所得及趙藤雄等人突然遞狀表明,不但對八德、林口A7合宜宅案認罪,連一審獲判無罪的新竹眷改案,也認罪。高院再開庭,十四日辯結,今天宣判,趙藤雄等被告均未到庭聆判。
高院審結八德合宜住宅案等案,認定趙藤雄在林口A7、八德合宜住宅及新竹眷改案有罪,依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判趙藤雄應執行有期徒刑兩年,併科罰金一百四十萬元,緩刑五年,須向公庫支付兩億元,褫奪公權兩年,不得上訴而確定。
高等法院指出,審酌他所犯為輕罪,從事建築業數十年沒有前科,已逾七十歲,長子又生重病,最後有認罪才給緩刑。
葉世文在林口A7、八德合宜住宅、新竹眷改及財產來源不明等四案有罪,依職務上收賄等罪,判葉世文應執行二十一年徒刑,併科罰金一千萬元,褫奪公權五年,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四百萬元沒收,扣案犯罪所得一千六百萬元沒收,未扣案所得財物三千三百一十七萬多元應追繳沒收,還可上訴。
留言